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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GJ坚决取缔发展商为了自身的长期利益,强加给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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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9 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要求GJ坚决取缔发展商为了自身的长期利益,强加给广大业主的不平等的前期物业服务
购买过商品房的业主都知道,在购买商品房时,发展商都会要求业主签署一个前期物业合同,这些前期的物业服务条款、收费标准、物业水准都是发展商规定的,条款不可更改,你若想更改,那只能退房,而如果想退房,那对不起,你已经缴纳了定金,定金就要被没收,你只有被强买强卖了。
就拿本人购买的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物业为例,其在售卖物业时,发展商都是采取一步一坑的策略,一步一步地引导你掉进他所设置的陷阱的,其对外公布的合同大体上是按照GJ法律起草的,但自从缴纳首付、签署合同、签署物业合同等一系列环节,那骗局是一个接着一个,令人应接不暇,先是否认之前在认购时承诺的事项,接着又在交楼时间、交楼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装修等各种服务中要求你必须按照他的要求确定服务条款,这时候,你会发现,他所约定的条款完全违背他对外公布的合同条款内容,完全违背了GJ法律法规,本人就因为这些条款跟发展商僵持了将近两个月的时间,这期间本人虽然向房产部门进行了投诉,但房产部门不予受理,必须走法律程序,而且那时本人是首次购房,对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缴纳的定金可能都不足以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才被迫签署了合同。
现在我想说的是物业前期服务的问题,前期的物业服务条款、收费标准、物业水准都是发展商规定的,条款不可更改,其实这是强买强卖的行为,现在是市场经济的社会,提供的服务必须经过竞争性的谈判,或采用招投标的流程,才能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水准、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但物业前期服务完全违背了这一市场经济的规律,以我所购买的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物业为例,前期的物业完全是发展商强加给业主的,因为物业跟发展商形成了强大的利益关系,前期的物业服务商中奥物业租用了发展商的物业,发展商向物业服务商中奥物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小区的对外广告费、公共部分的物业出租费也都被物业和发展商拿走了,业主无资格享受这些收益,就这样物业还说物业经费不足,还要挪用物业维修基金,后来才发现,原来这个小区相当大的一部分物业是由发展商自持的,按道理这些物业也要按跟业主同样的收费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但这部分的物业收入物业却不向业主公开,只说物业经费不足,需要业主多缴纳服务费。这对业主来说就是一个无底洞了,因为发展商向物业缴纳的物业费的具体数额是个谜,这就无法判定物业经费是否真的紧张了。
所以,笔者认为,物业服务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进行公开招投标,中标者须跟业主签订公平公正公开的物业服务合同,这样业主的权益才不会被侵犯,甚至说,如果小区管理好了,业主有可能不用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凭借小区的公共广告收入、公共区域的租赁收入等就可以维持物业的正常运作,甚至可以做到业主可以有分红的水平,大家说是不是?
现在有人就说了,那业主可以自己组织成立业主WY会,把物业赶出去,不就自己管理自己的小区了,但是,大家想一下,业主平时都忙自己的事情,大家又没有自身的通信录,如何能够自己组织起来?而发展商指定的物业肯定想永远垄断经营小区的物业管理,以此来获得超额的利润,业主一盘散沙对他们最有利,他们肯定不想通过竞争谈判的方式承接物业服务,所以这时就需要ZF能将业主组织起来,组织业主成立自己的业主WY会,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性谈判选择优良的物业服务商,一定能使各楼盘的小区日益和谐幸福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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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4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违法条款:

顺德太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物业现今是事故不断,三天两头地停电、停水,房子到处漏水,越来越难以为继,租赁的商家的经营也越来越难以为继了。物业租不出去,就只够靠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勉强维持了,现在的现状是:物业租赁发展商的物业向发展商缴纳租金,发展商向物业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和发展商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利益共同体,外部的收入目前只有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了,因为这个项目很多物业是发展商自持的,所以发展商和物业公司基上是靠卖出去的物业缴纳的管理费在苟延残喘,如果全体业主不交管理费,发展商和物业都得被饿死。

今天要向大家说一下顺德太平洋鼎旺中心物业服务合同中的违法条款,这些违法条款都是违背GJ法律法规规定的,希望广大业主团结起来,共同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1.  《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第三条为非法条款,这一条款中约定说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不包含公共水电费和电梯费费用,其违反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该条款中“包含/不包含公共水电费用及电梯费。”中的对号是发展商或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己私自打上的,没有经过业主们的同意,而且这每月分摊的水电费用是物业替佛山市顺德区太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代收的,这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GJ《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而物业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欺骗业主签署的合同却规定维修费用由业主方分担,这是违背GJ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缴纳了公共部分的物业服务费和公摊的水电费,而公共部分的商业营收利益全部被发展商和物业拿走了,业主只投入没收益,而发展商和物业却只收业主的钱,享受着全部商业收益,哪有这样的道理?
2.  《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第十条关于保险的条款明显免除了发展商和物业的责任,业主缴纳了物业管理费,而物业却不保证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哪有这样的道理?如果你是投资的,想出租物业,那么人家交着管理费,却不能保证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谁还敢租这样的房子?你的投资还会有回报吗?
3.  由于业主所购房屋出现渗水、停电停水等质量问题,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希望广大业主团结起来共同维权。
4.  开发商迟交房产的违约金为购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二,而物业服务合同的迟交物业费的滞纳金却为每日千分之五,显失公正。
5.  广大业主须要求在《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书》里明确水电费收费标准按普通民用收费标准收取,须有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证明,如超出普通民用水电费收取标准部分,业主可以从需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扣除。
6.  要求物业公开所有小区收支明细,公开所有公共部分的收益,业主须按比例享受公推部分的收益。

以上是本人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发展的一些不合理条款,大家还发现什么不合理条款,希望大家补充,让我们大家共同起来维护业主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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